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忍無可忍...網拍面交族注意 捷運將開罰1千5 https://vespa-tw.club/viewtopic.php?f=29&t=1049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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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人: | Ricken [ 2008? 10月 6? 週一, pm 2:57 ] |
文章主題 : | 忍無可忍...網拍面交族注意 捷運將開罰1千5 |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 ... 175cr.html 我看到新聞莫名奇妙到極點,若是這樣算違法,要開罰,算商業行為的一種,那我家住一樓,別人在我家前面面交,我是不是可以比照辦理? 那火車站面交呢?!學校呢?百貨公司呢?! 是不是只要在公共場所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就是犯法呢?! 範圍的界定和法條是有必要明定的!! 個人對這則新聞比較有疑惑的部分在於如何定義"面交"?如果我是拖朋友幫我帶東西,我當然要給他錢囉,這樣要怎麼定義是否為網拍面交行為? 忍無可忍...太扯.. |
發表人: | a2379221 [ 2008? 10月 6? 週一, pm 3:52 ] |
文章主題 : | Re: 忍無可忍...網拍面交族注意 捷運將開罰1千5 |
小老百姓就是這樣,或是後台關係夠. 不然就是政府說了算 |
發表人: | MOD_70s [ 2008? 10月 6? 週一, pm 4:44 ] |
文章主題 : | Re: 忍無可忍...網拍面交族注意 捷運將開罰1千5 |
Ricken 寫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81006/8/175cr.html 我看到新聞莫名奇妙到極點,若是這樣算違法,要開罰,算商業行為的一種,那我家住一樓,別人在我家前面面交,我是不是可以比照辦理? 那火車站面交呢?!學校呢?百貨公司呢?! 是不是只要在公共場所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就是犯法呢?! 範圍的界定和法條是有必要明定的!! 個人對這則新聞比較有疑惑的部分在於如何定義"面交"?如果我是拖朋友幫我帶東西,我當然要給他錢囉,這樣要怎麼定義是否為網拍面交行為? 忍無可忍...太扯.. 我也覺得好扯喔.以後在我店門口交易我也要開罰.哈哈 真是不曉得他們在想甚麼 |
發表人: | 貫貫 [ 2008? 10月 6? 週一, pm 6:23 ] |
文章主題 : | Re: 忍無可忍...網拍面交族注意 捷運將開罰1千5 |
面交 是用妨礙風化來開罰嗎 |
發表人: | Ricken [ 2008? 10月 6? 週一, pm 6:43 ] |
文章主題 : | Re: 忍無可忍...網拍面交族注意 捷運將開罰1千5 |
貫貫 寫: 面交 是用妨礙風化來開罰嗎 不是耶 是用在捷運站內擺攤 |
發表人: | moooi [ 2008? 10月 6? 週一, pm 9:50 ] |
文章主題 : | Re: 忍無可忍...網拍面交族注意 捷運將開罰1千5 |
我今天也在廣播也聽到這個新聞,連主持人都說,我在捷運站面交到底礙到誰了,好莫名其妙. 何不食肉靡政府也許會覺得很奇怪,為什麼你們買東西不去百貨公司呢? |
發表人: | happypie0105 [ 2008? 10月 6? 週一, pm 11:06 ] |
文章主題 : | Re: 忍無可忍...網拍面交族注意 捷運將開罰1千5 |
哎呀~政府缺錢~誰叫現在不景氣~ 小老百姓~就只能好自為之~ 面交是哪犯法~當官的頭殼都有問題了嗎? 還是奶粉喝多了~:dcry: 我相信還會有更蝦的事情發生~ 更多奇怪的規定來罰錢~ 凡人就是這樣~煩惱一堆阿 |
發表人: | 108 [ 2008? 10月 7? 週二, am 12:12 ] |
文章主題 : | Re: 忍無可忍...網拍面交族注意 捷運將開罰1千5 |
有點太扯了...又哪根筋不對勁阿 |
發表人: | Ha [ 2008? 10月 8? 週三, am 3:07 ] |
文章主題 : | Re: 忍無可忍...網拍面交族注意 捷運將開罰1千5 |
國中課本就有違法的示範 朱自清他跟他父親不就是在火車站面交橘子? 他的父親我記得還違規穿越鐵路! |
發表人: | Ricken [ 2008? 10月 8? 週三, pm 10:53 ] |
文章主題 : | Re: 忍無可忍...網拍面交族注意 捷運將開罰1千5 |
我很想知道這個規定到底是哪位天才所決定的? 捷運內有這條規定沒錯: 七、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、散發或張貼宣傳品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。 但是!根據民法第345條: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,買賣契約即為成立。 換句話說,當你們在電話中互相同意買賣時,那交易行為就已經成立了,後續的動作只是給付動作而已(有錯請指正),再者,只要我事先跟對方套好,可以做到不著痕跡,而舉證告發的行為是捷運公司要提出的,這條規定就我看來已經有瑕疵了,請問你要怎麼去舉證? 再者,我想請問一下捷運公司,就你們的說法,只要在站內從事商業行為就要開罰,那我打手機或傳簡訊時,電信公司就同步在計費,又,如果我今天有急事,跟一位路人甲借電話打,事後我堅持給他10元當做補償,(別說我誇張,這種事常有)這算不算商業行為?你要不要連電信業者也順便罰一罰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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